律师观点分析
上诉人邵XX、谭XX、中国XX公司、冯XX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,不服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(2017)粤0902民初2370号民事判决,均向本院提起上诉,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。本案二审期间已经依照规定扣除了相应的审理期限。
本院审理过程中,于2018年4月20日收到冯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的申请书,冯XX以自身原因为由申请撤回上诉。
本院认为,冯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,不违反法律规定,本院予以准许。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七十三条、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,裁定如下:
准许冯XX撤回上诉。
冯XX上诉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483元,减半收取3241.5元,由冯XX负担;冯XX已预交6483元,多预交的3241.5元由本院予以退还。
本裁定为终审裁定。